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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公司缴纳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