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郑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连锁企业省内跨区域设立的直营门店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请示》(郑国税发[2004]307号)和河南中石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在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豫石高[2004]37号),经对照政策并请示总局,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实行统一缴纳所得税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有关规定,凡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与总部微机联网、并由总部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并且不设银行结算账户、不编制财务报表和账簿的,由总部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经对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和河南中石化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所报资料书面审核,同意两公司由总部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
二、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连锁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向所在地国税局申报,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管理和检查,但所得税由总部汇总缴纳。
三、鉴于部分连锁经营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分布在省内各地,明确跨省辖市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连锁经营企业由省局审核认定,其他由市级国税局审核认定。
附件:1.河南中油高速公路油品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2.河南中石化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
二○○五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