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辽财预〔2004〕5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五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