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4]9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