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区)财政局,县国税局、地税局,市国税、地税各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的《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法[2004]9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