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南通、连云港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