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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行社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29号)转发给你们,请比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