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辽财预〔2004〕5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四年十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