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航空、海运企业从经济特区取得国际运输收入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97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