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2004]9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00四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