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的通知(略)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