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函[2004]5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