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民政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