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不发深圳):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再就业专项补贴收入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略)
广东省财政厅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