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已取消和下放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