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