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评估增值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5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保控股公司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41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