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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不核准投资总额的外商投资企业如何适用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规定的批复》(略)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率的暂行规定》(节选)(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四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