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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各分局(不发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待遇问题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