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方税务分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粤地税函[2004]2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东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