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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4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依照执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ОО四年三月十九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保障性企业

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4〕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企业所得税。

    注释:

    此文废止,详见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5]219号)

    二ОО四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