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不含涉外检查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广告收入和有线电视费收入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四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