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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新修订并试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当涂县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局):

    为适应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和改革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8]190号,以下简称《通知》)对现行申报表进行了修订,下发了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根据《通知》精神及省局要求,我局将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贯彻执行。

    一、使用范围和时间

    根据省局要求,市局决定,县局、市区各分局管理的查帐征收户中,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进行2003年度纳税申报的纳税户不得少于10%,并且凡是年销售(营业)收入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查帐征收户,必须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房地产企业在进行2003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暂不使用新的申报表。

    2004年起,地税机关征管的查帐征收户,全面使用新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二、使用要求

    (一)新的年度纳税申报表包括1张主表和10张附表,企业在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报送主表和所有附表。

    (二)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报送时间为次年的2月15日前。

    由于新纳税申报表在总体结构和具体项目上与现行纳税申报表差异较大,推广使用的时间较紧,请结合办税人员的培训,抓紧做好相关的宣传培训工作,使用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附件: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填报说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使用对象及报送时间:

    使用对象:2003年度,属地方税务局征管的实行查帐征收的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企业。自2004年度起属于地方税务局征管的查帐征收的所有企业。

    报送时间要求:年度终了后45日内。

    二、表头项目

    “税款所属期间”:一般填报公历某年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应填报实际开始经营之日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发生合并、分立、破产、停业等情况,按规定需要清算的,应填报至实际停业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产之日。

    1、“纳税人代码”:填报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2、“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3、“纳税人地址”: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详细地址。

    4、“纳税人所属经济类型”: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联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私营企业、其它企业”等分类填报。

    5、“纳税人所属行业”:按“制造业、采掘业、建筑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商品流通业、房地产业、旅游饮食业、交通运输业、邮政通信业、金融保险业、对外经济合作业、电影、新闻出版业、农业和其它行业”等分类选择填报。

    6、“纳税人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纳税人主要开户银行的全称及其帐号。

    三、收入总额项目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报从事工商各业的主营业务收入,销售材料、废料、废旧物资的收入,无形资产出租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包括逾期的押金收入),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

    2、第2行“销售退回”:填报已确认为收入并已在“销售(营业)收入”中反映的销售(营业)收入退回。

    3、第3行“折扣与折让”:填报包括在“销售(营业)收入”中的现金折扣与折让,销售折扣。现金折扣应通过分析“财务费用”科目填报:销售折扣必须是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而发生在销售(营业)收入确认之前的销售折让视同为促销的商业折扣,直接冲减销售(营业)收入,不在此行填报。

    4、第5行“其中:免税的销售(营业)收入”:填报单独核算的免税技术转让收益,免税的治理“三废”收益,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免税的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业所得,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保障服务取得的收入等。

    5、第6行“投资收益”:填报企业取得的存款利息收入,债权投资的利息收入和股权投资的股息性所得。其中,存款利息收入填报企业存入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的应计利息,包括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信用卡存款的应计利息(根据“财务费用”科目分析填报);债权性投资利息收入填报各项债权性投资应计的利息;股息性所得填报股权性投资取得的股息、分红、联营分利、合作或合伙分利等应计股息性质的所得。

    6、第7行“投资转让收入”:填报投资资产转让、出售取得的收入,包括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公正价值)之和。

    7、第8行“汇兑收入”:填报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的汇兑收入。已资本化计入有关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不得在此重复反映。

    8、第9行“补贴收入”:填报企业收到的各项财政补贴收入,包括减免,返还的流转税等。免税补贴收入也在此行填报。

    9、第10行“其它收入”:填报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它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和转让收益,从下属企业或单位取得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取得的各种价外基金、收费和附加,罚款收入,处理债务的收入,以前年度收益调整,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捐赠资产或资产评估增值等。

    四、扣除项目

    1、第12行“销售(营业)成本”:填报各种经营业务的直接和间接成本,以及销售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发生的相关成本,无形资产转让的直接支出,取得租赁收入发生的费用,出租和出借包装物的成本,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结转的相关成本。

    2、第13行“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填报企业销售(营业)收入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3、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费用”:填报本期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已计入“销售(营业)成本”的有关费用不得重复扣除。

    4、第15行“利息支出”、第16行“汇兑损失”:分析“财务费用”科目填列。

    5、第17行“投资转让成本”:填报转让投资资产的成本,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必须按规定调整投资成本。

    6、第18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填报纳税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7、第19行“其它扣除费用项目”:填报除第12至18行以外的其它扣除费用项目,包括在“财务费用”中核算的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产发生的其他费用,固定资产盘亏、转让发生的净损失,资产评估减值,债务重组损失,罚款支出,非常损失,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支出,以前年度损失调整等,企业应附明细表加以说明。

    五、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1、第2l行“纳税调整增加额”:填报企业财务会计核算的收入确认和成本费用标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进行纳税调整增加所得的金额。

    2、第33行“本期增提的各项准备金”:填报计入本年损益的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等各项准备金提取数。

    3、第34行“其它纳税调整增加项目”:填报除第22行至33行以外的其它可能导致“纳税调整后所得”增加的项目。包括采用直接冲销法的存货跌价损失,企业会计核算中尚未确认为收入、而按税法规定应确认为本期收入的项目,与收入无关的支出,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未经税务机关审核或审核批准数小于企业申报数的部分等,企业应附明细表说明。

    4、第35行“纳税调整减少额”:包括工效挂钩企业用“新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以前年度结转在本年度扣除的广告费支出、投资转让净损失,在以前年度进行了纳税调整增加、在本年度发生了减提的各项不予税前列支的准备金,等等,企业应附明细表说明。

    5、第3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本行如为负数,是企业当期申报的可向以后年度结转的年度亏损额。

    6、第38~45行填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免税所得。

    7、第42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是指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低于或等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股息性投资收益,以及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的股息性投资收益。

    8、第46行“应补税投资收益还原修正额”:金额等于企业弥补亏损后剩余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应补税的投资收益”指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被投资企业享受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的股息性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款。

    9、第47行“研究开发费用附加扣除额”: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本表中,36-37-38+46后的余额如为正数,可按规定用于抵扣研究开发费。

    10、第51行“境外所得应纳税额”、第53行“境外所得抵免税额”:填企业境外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所得计征所得税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财税字[1997]116号)计算的“境外所得应纳税额”、“境外所得抵免税额”。

    11、第52行“应补税的境内投资收益的抵免税额”:填分回的应补税的投资收益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所得税额。

    12、第55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填列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包括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用于补助社会性开支的费用。

    13、第56行“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额”:填企业国产设备投资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抵免所得税的金额。

    附表一《销售(营业)收人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表按销售(营业)收入具体构成项目填报。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会计科目和业务性质分析后填列,并据此填列主表第1行。

    2、第2行“工业制造业务收入”:包括直接销售产品的收入;自设非独立核算销售机构的产品销售收入;委托他人代销产品收入;受托加工业务和工业性劳务作业收入。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企业销售收入和矿产资源开采等采掘业务的收入在本行填的。

    3、第3行“商品流通业务收入”:包括商品流通企业的国内贸易和进出口销售收入;代购代销业务收入;储运业务收入等。

    4、第4行“施工业务收入”:包括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收入;劳务作业收入;设备租赁收入。

    5、第5行“房地产开发业务收入”:包括建设场地(土地)的销售收入;商品房销售收入;配套设施销售收入;代建工程(代建房)收入;商品房售后服务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

    6、第6行“旅游、饮食、服务收入”:包括旅行社的营业收入;饭店、宾馆、旅店的营业收入;酒楼、餐馆的业务收入;理发、浴室、照相、洗染、修理等服务的收入;游乐场、歌舞厅、度假村的收入。

    7、第7行“运输业务收入”:包括铁路、公路、管道、航空、海洋、内河航运、港口、装卸等交通运输业务的收入。

    8、第8行“邮政通信业务收入”:邮政收入包括函件收入、汇票收入、集邮收入、包裹收入、机要通信收入、报刊发行收入、储蓄业务收入、国际及港澳台邮政收入和其他邮政收入;电信收入包括长途电信收入、市内电话收入和其他电信收入。

    9、第9行“金融保险业务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保费收入、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和其他营业收入。

    10、第10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收入”:包括承包工程、技术服务、提供劳务、房地产开发及开展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11、第11行“电影新闻出版业务收入”:包括产品销售收入、广告收入、电影器材销售收入、修配收入、场地出租收入及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12、第12行“农业业务收入”和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应附说明。

    对不同的纳税人所从事的业务要作具体分析,如果某纳税人专门或主要从事技术转让业务的,则技术转让收入就是该纳税人的主营业务收入,这部分收入应该填写在基本业务收入的第13行“其他基本业务收入”中,不填列第17行“技术转让收入”。

    13、第15行“材料销售收入、代购代销、受托代销手续费等收入”,应通过分析企业的“其他业务收入”及其明细科目填报。

    14、第16行“无形资产出租收入”:填报企业出租无形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明细科目分析填列,但不能与“技术转让收入”重复填报或者不报。

    15、第17行“技术转让收入”,只填报企业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分析填写。

    16、第8行“固定资产出租收入”:填报企业出租固定资产“使用权”而取得的出租收入。纳税人应根据“其他业务收入”等帐户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17、第19行“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收入”:填报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和逾期未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纳税人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分析填列。其中:①出租、出借包装物的租金收入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②逾期末退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分析“其他业务收入”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

    18、第20行“其他”:填报上述收入以外的其他应在“其他业务收入”核算的收入。

    19、第21行“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是指纳税人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商业企业包括外购商品)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纳税人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王程”、“原材料”、“库存商品”、“产成品”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填报。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

    20、第22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入主表第1行

    附表二《(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本附表填报企业的各项投资所得的详细资料。企业应按投资性质、投资期限进行归类。企业必须先根据短期投资、长期投资、投资收益、应收利息、应收股息等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然后据以填报主表的第6、7、17、31行。

    附表三《其他收入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上述收入以外的当期应予确认的其他收入。企业应根据“资本公积”、“应付帐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以及投资合同、协议分析填列。

    2、第1行“债务重组收益”填报债务人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股权公允价值的差额。

    3、第2行“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净收益”填写企业用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时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如一次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均匀计入5个纳税年度内(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

    4、第3行“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填写企业经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向下属企业收取(分摊)的管理费(不包括未经批准收取的或超过标准收取的已在下属企业纳税调整的管理费)。纳税人收取的“总机构管理费收入”已作“营业外收入”处理或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的,不再填列。

    5、第4行“取得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填写企业收取的各种价内外基金、收费及附加。纳税人应根据“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已纳入收入核算的,不再填报)。

    6、第5行“三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填写企业应付未付的三年以上应付帐款及已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其他应付款。纳税人可根据“其他应付款”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报。

    7、第6行“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填写企业“转让非现金资产收益”(包括债务重组中债务方以抵债方式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按纳税人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帐面价值的差额填列。

    8、第7行“收回已在税前核销的坏帐”填列采用直接核销法的企业本期收回的已在以前年度税前核销的坏帐损失。

    9、第8行“接受捐赠的资产”是指企业2003年1月1日以后纳税人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及非货币性资产。

    10、其余行次,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项目逐行填列。

    11、第11行“合计”填入主表第10行“其他收入”。

    附表四《销售(营业)成本明细表》填报说明

    1、本附表填报与《销售(营业)收入明细表》(附表一)“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相配比的“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企业应根据“主营(基本)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支出”、“固定资产清理”、“无形资产”等帐户的明细科目和销售(营业)成本结转明细表(或计算单)分析填列本附表,并据以填报主表第12行。

    2、企业必须严格区分销售(营业)成本(支出)与期间费用的界限,不得混淆或重复计算申报。

    3、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以及成本结转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如果纳税人确需改变的,应在下一纳税年度开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凡未经税务机关核准,纳税人擅自改变上述核算方法,对应纳税所得额造成影响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4、“其他业务收入”的税金及附加填入本表第20行。

    附表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企业当年发生的管理费用和销售费用。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帐户的明细科目分析填列本表。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无形资产摊销”:填报计入管理费用的无形资产摊销额。

    2、第3行“研究开发费用”:填报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各种技术研究开发支出。企业当期发生的研究开发支出比上一纳税年度增长10%以上,按规定附加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在主表第47行填报。

    3、第6行“税金”:填报企业缴纳的计入本期管理费用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4、第7行“坏帐损失”:填报采用直接冲销法核算的企业实际发生的坏帐损失。

    5、第8行“增提的坏帐准备金”:填报采用备抵法核算的企业本年度提取的坏帐准备。

    6、第10行“社会保险缴款”:填报按国家规定缴纳给社会保障部门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等基本保险和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缴款。

    7、第19行“其他”:填报所有未在第2~18行反映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金额。

    附表六《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等三项经费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附表填报应付工资总额及其分配、实际发放工资总额,反映企业按实际发放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及其分配。

    二、本附表逻辑关系:

    (一)关于第3列:

    1、第2~11行应根据“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及工资薪金费用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

    2、第7、8、9行中人员工资应分别在在建工程、福利费、工会经费中列支,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第10行填报“应付工资”贷方发生额合计。

    4、第11行=第10行-第7行-第8行-第9行。

    5、第12行反映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企业应根据“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的合计填报。

    6、第13行反映在建工程人员、福利人员、工会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

    7、第14、第15行填报工效挂钩企业用老、新基金结余发放的工资。

    8、关于第16行

    (1)采用计税工资办法的企业

    a、计税工资标准<第12行-第13行<第11行

    第16行=计税工资标准

    主表第22行=第11行-计税工资标准

    b、第12行-13行<计税工资标准

    第16行=第12行-第13行

    主表第22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2)工效挂钩企业

    a、第12行-第13行<第11行

    第16行=第12行-第13行

    主表第22行=第11行-(第12行-第13行)

    b、第12行-第13行>第11行

    第15行=(第12行-第13行)-第11行-第14行;

    第16行=第11行十第15行

    第15行金额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主表第35行的明细表中列明。

    (二)关于第4、5、6列

    第4列“职工福利费”是指税前按工资薪金的规定比例提取的福利费,不包括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1、第4列第2~11行应根据“应付福利费”贷方发生额及福利费分配汇总表等凭证分析填报;

    2、第4列=第3列×14%;

    3、第5列第5行=第3列第11行×2%,第6列第5行=第3列第11行×1.5%;

    4、第10行第5、6列分别等于第5行第5、6列;第11行第5、6列分别等于第5行第5、6列;

    5、第15行第5列=第15行第3列× 2%,第15行第6列=第15行第3列×1.5%;

    6、第16行第5列≤第16行第3列×2%,第16行第6列=第16行第3列×1.5%

    (三)关于三项费用的纳税调整问题。

    1、第3列第11行>第3列第16行

    主表第23行=第4列(第11行-第16行)+第5列(第11行-第16行)+第6列(第11行-第16行)

    2、第3列第11行<第3列第16行(即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并用新基金结余发放工资的企业)

    第15行第4、5、6列合计数为纳税调整减少额,在主表第35行的明细表中列明。

    附表七《资产折旧、摊销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分别进行分类统计,统计时可根据税法规定和企业会计核算情况进行适当分类。

    二、企业应根据有关会计科目的明细帐分析填报本附表。企业应按资产分类填报合计的折旧、摊销数额。

    “上年资产本年折旧或摊销额”是指根据上年年底资产原价或摊余价值计算的本年应摊销的折旧或摊销额。

    本附表的逻辑关系式为:

    第7列=第2列+第4列-第6列;

    第7列=第9列+第10列+第11列+第12列;

    企业合计的折旧、摊销额减除第13列合计允许扣除的折旧、摊销额,如大于O,填入主表的第24行。

    附表八《坏帐损失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坏帐准备提取、冲销情况。

    二、本附表的表头项目的填报;

    1、采取直接冲销法的企业只需填写“本期帐面核销坏帐损失”栏,“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作为其他收入在主表中反映。企业申报的坏帐损失与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坏帐损失的差额在主表的第34行填报。

    “本期帐面核销坏帐损失”=附表五第7行。

    2、采取备抵法的企业,表头各栏的逻辑关系为:

    附表五第8行“本期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企业实际坏帐准备的提取比例-[期初坏帐准备帐户余额(保留数)-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如为负数表示减提的坏帐准备。

    “本期按税法规定增提的坏帐准备”=期末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期初应收帐款余额×税法规定的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本期实际发生的坏帐+本期收回已核销的坏帐)。

    企业会计核算中实际增提的坏帐准备(附表五第8行)大于按税法规定应增提的坏帐准备,或者企业实际减提的坏帐准备(附表五第8行用负数表示)小于按税法规定应减提的坏帐准备,均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在本附表“本期申报的坏帐准备纳税调整额”中用正数填报,并填人主表的第30行。

    三、表中实际发生的坏帐、收回已核销的坏帐应填报合计数。

    附表九《公益救济性捐赠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本期发生的通过非营利社会团体或国家机关进行的所有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二、“用途”栏填报公益救济性捐赠用途,可以按用途归类填报;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同一受赠人的捐赠应将合计数在“捐赠支出”中填报;

    四、主表第18行=“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合计

    五、“扣除限额”=主表第20行“纳税调整前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

    六、“纳税调整金额”=“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税前扣除金额”

    七、主表第32行=“纳税调整金额”合计。

    附表十《税前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附表填报用本期申报的“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前五年经核定的亏损情况。

    二“亏损或所得”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数,亏损为负数,所得为正数。

    三“以前年度已弥补亏损”分别填报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的亏损已弥补的数额。

    四、“本年度申请弥补亏损”填报申请用本年度主表中第36行“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的前五年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及合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