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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江苏省邮政成员企业2003年度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及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1999)531号)及《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函[2002]88号)精神,现将江苏省邮政企业有支无收单位2003年度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标准下达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凡超过规定标准列支的,应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