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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市区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年限认定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