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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