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香港)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2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深地税发[2003]700号)同时撤销。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