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二〇〇三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