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你行《关于核批2002年度安徽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的请示》(合银信[2003]36号)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258号)规定,经审核,确定全省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为1218万元(详见附件);地(市)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机构在确定的数额内提取的管理费,准予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不予税前扣除。
特此函复。
附件: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全省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2002年度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单位:万元
地级市本级省级以上
阜阳市55.5955.59
亳州市33.4733.47
宿州市38.1538.15
滁州市54.4854.48
六安市62.0962.09
巢湖市51.0551.05
池州市22.8022.80
宣城市36.4336.43
蚌埠市28.3228.32
淮南市21.8621.86
淮北市10.5010.50
马鞍山市18.0818.08
芜湖市26.7226.72
铜陵市6.676.67
安庆市68.7368.73
黄山市25.6325.63
长丰县6.206.20
肥东县9.609.60
肥西县12.7812.78
合肥郊区19.8519.85
全省合计609.006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