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国税发[2003]28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