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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航空集团公司所属飞机、发动机大修理预提费用余额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复函》(国税函[2003]8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