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7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