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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省邮政局支付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省邮政局关于职工住房补贴请求予以税前扣除的函》(黑邮字[2003]107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涉及的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9号)和《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国税发[2003]129号)精神,经审核,同意省邮政局参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支付给在哈邮政单位2000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待遇的无房老职工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按3年的时间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均匀扣除。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