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创业投资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办理税务登记时,要严格审核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在税务登记证上的企业名称栏注明“公司制创投企业”或“非法人制创投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