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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用工手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地税局、市直属各分局:

    省局下发的《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函(2003)60号文件,其中第一条,临时用工征税问题,经请示省局同意,市局研究决定,按下列办法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用工仍然按长劳社[2002]3号文执行。

    纳税人招用临时工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没有到劳动部门办理临时工用工手续的单位,其临时用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对建筑施工企业招用的临时工,除需经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外,还需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否则,其招用的临时工人员工资不得税前扣除。

    请各局认真落实,做好基础资料的保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