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 、第九条 中“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明确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准”。请贯彻执行。
附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