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龙江森工集团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函[2002]145号)转发给你们。
对在哈中国龙江森工集团汇缴成员企业所得税的预缴问题,经请示省局,仍按黑地税发[2001]27号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