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及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家金库北京各代理支库:
为做好北京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加强改征增值税后的预算管理,现将《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中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等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对于实施试点改革导致我市财政收入变化,按照现行市与区县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市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享或分担。
二、从2012年9月1日起,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增设1010104项“改征增值税”科目,其下设01目“改征增值税”、20目“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29目“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修订情况 |
修订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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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
款 |
项 |
目 |
科目名称 |
市与区县比例 |
科目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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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101 |
01 |
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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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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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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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改征增值税 |
50%:50% |
地方收入科目。反映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地区由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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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改征增值税税款滞纳金、罚款收入 |
50%:50% |
地方收入科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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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改征增值税国内退税 |
50%:50% |
地方收入退库科目。反映国家税务局按照即征即退政策审批退库的改征增值税。 |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改征增值税”相关收入为市级收入,按现行体制执行。
三、有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的负担比例、科目及办理流程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12〕367号)
北京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一二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