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函[2002]266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