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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

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双鸭山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分摊总机构管理费的请尔》(黑北集字[2002]2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授权审批北方企业集团管理费问题的批复》(围税函[1999]413号)、《国家税务总局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黑地税发[1997]2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企业按不超过销售收入2%比例提取2002年度管理费550万元。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见附件)上缴的管理费准许税前扣除,超过核定标准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集团收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黑龙江北方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

    金额单位:万元所属企业金额所在地鸡西北方热电有限公司84鸡西市佳木斯北方煤化有限责任公司46佳木斯市佳木斯北方升平煤矿71集贤县北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6哈尔滨市北北娱乐有限责任公司2哈尔滨市鸡西小恒山七井煤矿12鸡西市珠海华孚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39珠海市大连鑫北房地产开发公司239大连市振北房地产开发公司37哈尔滨市北京发达公司1.2北京市满洲里北方饭店2.5满洲里北北酒店4.5哈尔滨市合计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