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国家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2]867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国家电力公司在鄂企业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分别为:2002年度国家电力公司华中公司170万元、湖北省电力公司600万元,准予在税前扣除。请遵照执行。超过标准上交的企业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