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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苏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及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通知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5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发生的6559.11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