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印发《江苏省电力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1998]552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江苏省电力公司2001年度发生的6559.11万元的技术开发费在税前列支,并按规定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