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专项奖金税前扣除标准的批复》(国税函[2001]740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对本年度扭亏为盈的农村信用社,其税前扣除的专项奖金限额可分段计算,即先按减亏额的5%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再按税前利润的8%计算盈利部分税前扣除的奖金限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