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资金融机构应收利息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