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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转发给你们。各种补偿性支出的具体摊销标准和年限,由各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并报省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