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税务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转发给你们。为便于参照,随文将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八个部门《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农经发[2000]8号)、《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农经发[2000]10号)以及农业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九部门《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01]4号)等三个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所得税减免按省局减税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扣除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95号)的规定执行。
三、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按照《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0]38号)的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附件: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附件: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的通知附件: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