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24号)(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