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13〕626号
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经委、信息局)、国税局,北京海关各隶属办事处,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北京海关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4月27日
附件: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3〕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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