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1]626号)转发给你们,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2001年7月11日内 财税[2001]626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