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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1年9月17日内国税所字[2001]35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十月二十六日